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咨询、评价、控制和监督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凡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控股或控制的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第二节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五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在集团公司监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下属子公司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受本单位监事会和集团公司审计部的双重领导,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指导,行政上服从本单位监事会领导。
第七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的职责
(一)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办法等;
(二) 制定年度和季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 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监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四) 指导监督下属单位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五) 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六) 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七)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下属公司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任免或调动,应当事先征求集团公司审计部的意见。
第九条 审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 熟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二) 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三) 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 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知识;
(五)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微机操作能力;
(六) 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三条 依法保护内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节 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 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 对各单位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三) 对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措施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 对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
(五) 对因合并、分立、撤销等事项引起的资产变化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六) 对集团领导指定的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技改等)概(预)算、决算进行审计;
(七) 对集团领导指定的企业对外投资的立项、签订、投出和收回、经营状况及其效益等活动等情况进行审计;
(八) 对集团领导指定的企业单位对外签订的采购、借款、担保、承发包工程、产品营销等合同、契约、协议进行审计;
(九) 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的期中或终结审计;
(十) 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项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十一) 领导交办的其它审计任务。
第十五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 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 组织或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
(五)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集团监事会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集团监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九)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
(十)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 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监事会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十六条 审计部的工作成果,未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第四节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部根据集团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监事会的要求,拟订年度、季度或临时《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重点,确定具体的审计项目,报经监事会批准。年度内由于经营环境、业务情况等因素的变化而需要调整审计计划的,由监事会直接通知审计部调整审计计划,或由审计部提请监事会批准调整审计计划。
第十八条 审计程序是指具体审计项目从确立到结束的整个工作过程,包括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三个阶段。
(一) 审计项目计划制定阶段
审计部组成审计组对各单位实施审计,审计组在审计前应当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减轻各单位负担。审计项目的计划阶段是指审计项目从确定到实施前制定具体审计方案的过程,该过程主要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方案,以明确各项工作的主次先后。计划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
1. 收集和了解被审单位基本情况;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原有审计档案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
2. 编制审计方案,并报审计部经理审批。
3. 明确审计任务和审计事项的分工,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其他准备事项。如:实施审计工作需要的各种表格、底稿和工具等。
4. 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迎审准备工作。审计通知书是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书面证明,一般应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调查可以根据需要不下达审计通知)。此外,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必要时,可聘请审计部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某些审计项目或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5. 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的承诺要求。实行被审计单位向审计部承诺制度,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有关事项要求作出承诺,并签字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提交的承诺书列入审计取证材料清单,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二) 审计实施阶段
审计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是调查、核实经济事项,搜集审计证据等,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 进点后首先召开与被审计单位见面会。审计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讲明来意,提出有关审计工作要求事项和审计自律纪律。听取或审阅被审计单位的自查报告或述职报告或情况介绍。
2. 根据进一步掌握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的重点、专题、人员分工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3. 依据审计通知要求收集有关审计资料和借阅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并办理借阅手续。
4. 通过审核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核查实物及调查询问,座谈了解等方法实施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疑点,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5. 对已确认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重要事项要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要写明事实情况,适用法规制度,处理意见,经审计组长审阅后,送交被审计单位认证签署意见。凡是审查审计工作底稿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手续不完备的应做必要的修改或重新取证,补足必要的手续和资料。
6. 审计部经理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经审计组长全面复核并确认后,应向审计部经理请示汇报。
(三) 审计终结阶段
1. 审计组组长运用审计工作底稿所提供的材料,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项目)的经济活动审核后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做出结论的文件。审计报告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如下:
(1) 标题;
(2) 被审计单位概况;
(3) 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
(4) 采用的主要审计程序与审计方法;
(5) 审计结果;
(6) 发现的主要问题;
(7) 审计建议;
(8) 审计组成员签字;
(9) 报告日期。
2. 审计部应建立审计报告复核制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部应指定专人复核,应重点复核如下事项并提出复核意见。
(1)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2) 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3)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是否正确;
(4) 审计评价是否恰当;
(5) 问题定性、业务处理、违纪处分,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6) 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 审计组应在审计事项实施终了后十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日期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研究。如认为被审单位的意见正确,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如果认为其意见不正确,应将不同意见作为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
4. 被审计单位与审计组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审计组应将最终定稿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有关资料一并报审计部经理审核。
5. 审计部经理审核后签发审计意见,报请集团决策层批示,根据批示形成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6. 审计部应及时了解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节 职业道德与审计纪律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是集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人员是审计工作的实施主体,是集团实行审计监督的执行人员,因此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
(一) 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审计人员作为经济执法人员,必须依照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从事审计监督活动,坚持原则,达到审计查错纠弊、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处理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时,应依据经济法规和公司规章的条款处理,尊重事实,以理服人,做到一审二帮三促进;审计报告所做出的审计结论和评价,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三) 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审计人员必须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财经纪律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严以律已,廉洁奉公,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 工作认真,细致负责。审计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审计人员必须以认真、细致、负责的态度对待审计工作,以真实的内容实现审计的目的。
(五) 保守秘密,忠于职守。恪尽职责,忠于职守是审计人员应尽的职责,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保护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有利于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六) 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七)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一) 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否则是重大失职行为;
(二) 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
(三) 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 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费用;
(五) 不得在实施审计期间内参加被审计单位用公款的娱乐、旅游等活动以及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六) 不得泄漏审计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秘密。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必须保守下列秘密:
(一) 企业产品成本、价格、销售计划、生产批量;
(二) 内部掌握的招标标底、对外承包工程指标,劳务合作价格等;
(三) 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调查报告等;
(四) 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材料等。在审计过程中,所有的审计文件、审计材料、记录稿纸包括被审单位提供的各种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和丢弃,不得带到公共场所。用过和作废的记录本及记录用纸,审计项目完成后应交给审计组长,除立卷归档者外,应定期清理,按规定销毁;
(五) 对审计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及其审计处理意见,应按规定和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交换意见。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其他单位部门或人员透露;
(六) 对审计报告(含原始材料)、审计决定和领导指示,未经审计报告签发者同意不得向外透露,更不得公开发表;
(七) 对向审计部揭发问题的人、群众来信,以及外单位转来的有关资料,不管本人是否提出为其保密的要求,审计人员都要为其保密;
(八) 印发审计文件材料,应按规定划注密级,印发范围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未对外公布的审计文件材料,不得带至公共场所,审计文件材料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六节 审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档案是审计部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真实记录,是考察审计工作,研究审计历史的根据,是公司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是审计部的重要任务。
第二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应实行“谁审计,谁立卷”、“按项目立卷”、“边审计,边整理,审结卷成”的原则,定期移交,集中管理,不得长期存放在审计组和个人手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 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
(二) 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
(三) 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
(四) 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档案立卷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一个卷;跨年度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年度立卷;
(二) 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1.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2.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者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
3.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顺序;
4. 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三)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分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1.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2. 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3. 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4. 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5. 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6. 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四) 审计项目卷宗的归档时间:一般在该项目审计完后1个月内归档。
(五) 审计项目卷宗归档,在划定保管期限的基础上,应当采用“年度-审计类别-审计通知书号”的方法排列和编目。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
第二十七条 审计档案应分永久、长期、短期进行保存,对超过期限的档案,应鉴定造册,审计部提出申请经集团决策层批准方可销毁,并派人监销。审计档案的具体保存期限如下:
(一) 永久保存。领导交办的重大审计事项的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重大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
(二) 长期保存(6年至15年)。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比较重要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员工来信来访的有关材料;
(三) 短期保存(5年以下)。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底稿、证明材料;一般的审计调查事项和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下属公司内审部门上报的审计计划、总结、报告、决定、信息及其它一般性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由档案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出标识。
第二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仅限定在审计部内部,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审计部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应当设置专用保管柜,建立健全审计档案保管制度。审计部应当及时对审计档案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与分析,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造成审计档案损失的人员,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七节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特别说明:
⑴摘自实战红色管理创始人孙军正老师培训课堂经典案例。孙老师根据多年的管理及培训经验,将红色精神与西方管理巧妙结合,将理论性、实践性与趣味性相结合,讲解深入浅出,演绎通俗易懂。
⑵邀请孙军正老师授课或代理孙老师课程者可直接联系他的助理(登陆:“中华讲师网”,打开“联系方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