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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林:结合安全生产与保险业
2016-01-20 36466

结合安全生产与保险业

安全生产与保险业结合(以下简称“安保结合”)是将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以发展责任保险、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为手段,以改善安全生产为目标,建立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结合”保障机制。对高危行业及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实行保险制度,并形成“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安全生产领域保险发展机制。

一、“安保结合”是新时期完善社会管理的需要

   “安保结合”中的安全生产领域主要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的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建筑企业等6个高危行业、交通运输高风险领域和公众聚集场所。这些行业领域具有风险较高、安全建设基础滞后的特点,特别容易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迫切需要转移风险。“安保结合”将安全生产管理和保险紧密结合,就是要充分发挥保险转移风险的功能,创新安全保障制度,改善安全生产的管理手段。

“安保结合”机制不仅使安全生产工作多一种手段,多一份支持,多一份保障,而且二者相辅相成,良性互动,共同服务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在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高危行业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一)有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提高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程度,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险机构作为商业机构,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必然要采取一些措施,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以期减少事故,减少赔偿。保险公司这一动机和目的,决定了企业在引入保险机制后,就能给企业引入一个从自身利益出发关心企业安全生产的市场主体,有利于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有利于调动企业的安全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保险公司为了避免风险,会设计各种条款来调动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通过市场化、激励约束相容的制度设计,来很好的调动积极性,提高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心。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为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会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提高安全意识,并采取正确的安全生产方式。

(三)能够增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补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减轻国家负担。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仍然存在着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老板赚钱、政府买单”的现象,尤其是小煤矿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后,政府要介入善后工作,给受难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引入保险机制后,可事先通过保费的形式,将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集中起来,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在承保范围内提供补偿。从而,提供了一条新的弥补损失的资金来源,能有效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

    二、“安保结合”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推行“安保结合”就是要以点带面,提高责任保险乃至整个保险业的覆盖面,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从而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保险业与安全生产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保险业结合起来,积极发展商业保险,既可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又可以拓展保险领域,充分发挥保险业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功能。既是加强安全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保险业具有独特的风险管理功能。由于保险机构面向企业所做的工作,是以防范事故、服务企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更容易被企业所接受。而其独特的经济手段和激励约束机制,又是一般的政府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所无法替代的。

(三)以“安保结合”工作为契机,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发展模式。通过对本地高危行业进行认真的调查,掌握从事高危行业的企业数量、从业人数、以往的投保情况、因安全事故的死亡人数、高危行业的赔偿标准等,开发出条款简单、费率合理、保障充分,符合相关部门、高危高风险企业和保险公司需要的保险产品,使投保人得到足额保险保障。

     三、探索“安保结合”工作的方法

   (一)在各类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积极推行工伤事故雇主责任险。小企业事故多发,已经成为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矛盾。许多小企业业主,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漠,以牺牲工人安全和健康来为自己换取超额利润,而且企业规模小、家底薄,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一些业主常常躲避逃匿,把抢险救灾和事故善后完全推给地方政府。在小企业推行工伤事故雇主责任保险,不仅有助于强化业主的安全意识,保障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扭转“企业发财、政府发丧”的情况,切实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在高风险行业推行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推行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律依据非常充分,《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煤炭法》、《建筑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通过政府引导和保险机构的宣传运作,上缴一定的保险费用,由特定的商业保险公司对企业工伤事故实行承保。企业作为被保险“人”,当其员工受到工伤事故的意外伤害时,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由商业保险公司来履行主要的赔偿责任。

   (三)探索和发展商业性工伤事故同业保险。借鉴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协会的模式,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选择伤亡事故多发、安全生产任务比较繁重的行业和领域,如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探索和实行工伤事故同业保险。设立行业性工伤保险基金。依托商业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依法建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筹措、分配和使用保险基金。在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向上,分别用于工伤预防、医疗康复和事故伤害赔偿三个方面,形成保险与预防紧密结合的“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机制。不仅有助于健全完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而且有助于商业保险更好地进入安全生产领域。

(四)开发研制专业化的保险产品体系。借鉴国内外在安全领域引入商业保险的做法和经验,在全面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于我国不同高危行业的服务精细、经济,补偿科学合理的责任保险产品,作为对工伤保险的补充,发挥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事前预防、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实现安全生产与保险业的深度融合和深层联手,化解事故风险。

(五)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换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虽然对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数百亿资金被闲置,使用效率极低,这本身也是浪费。为此,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进行转换,利用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承担风险抵押金所承担的全部功能。

(六)超前性开展事故预防工作。为了减少赔偿支出,降低保险成本,保险公司需要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隐患严重的客户,要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同时积极推广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和新工艺,促使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保险公司在经营状况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拿出一部分资金,从事公益性、社会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从而减少事故,降低赔付,实现商业保险机构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七)发挥保险事故调查作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了办理赔付,将对事故进行必要的调查。这种调查,事实上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监督。通过调查,不仅可以划分责任,同时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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