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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鹏:开放与包容:英国这样管理出租车和网约车
2016-01-20 8361

英高等法院判决手机计费软件不属于出租车计价器

2015年10月16日,网络约租车在伦敦迎来一场关键的法律胜利。英国高等法院(High Court)判决打车软件所依赖的智能手机不属于出租车计价器(Taximeter)。此前英国高等法院被请求对智能手机是否属于出租车计价器进行判决,因为英国《约租车法案(伦敦)》(Private Hire Vehicles(London) Act 1998)第11条有禁止性规定,即禁止黑色出租车(Black Cap)以外的营运车辆使用出租车计价器。而英国高等法院最终判决网络约租车公司的打车软件并没有违反该项法律。这个判决的重要意义不仅仅在于为互联网约租车公司在英国的发展清除了一项重要的法律障碍,对我国也有借鉴意义。

出租车协会起诉网络约租车违法

由于具有巨大价格优势和便利性的网约车迅速在伦敦地区打开市场。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网约车在伦敦的注册用户超过100万,合作的司机也超过1.8万名。

2014年7月3日,伦敦交通局发布了一份官方声明,就一系列网络约租车法律争议阐释了伦敦交通局的官方立场:包括Uber公司持有合法有效的伦敦地区运营执照、Uber打车软件所使用的智能手机不属于出租车计价器等。

但是,由于引发争议的《约租车法案》第11条是1998年制定的,早于智能手机的出现,伦敦交通局为了确保自己的处理公平公正,希望英国高等法院能够就此问题作出一项决定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声明。与此同时,伦敦持证出租车司机协会(Licensed Taxi Drivers'Association,简称LDTA)以网络约租车违反《约租车法案》第11条为由,已经在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起诉了专车司机。


刘华鹏老师在天津滨海开发区工会中层公益培训

计价器问题是涉及网约车合法性的关键问题

提起网约车在世界各地引发的法律争议,人们常常会想到营业许可问题、劳动合同问题、数量和价格管制问题以及保险问题等等,但智能手机软件是否属于计价器,在英国法下非常关键,甚至可以说是目前传统出租车行业挑战网约车合法性唯一可供利用的法律争议点。

原因在于,根据《网约车法案》及配套制度,伦敦市对出租车公司的资质、车辆的状况和司机的条件设置了一定的门槛,但并无数量限制的规定。政府的工作在于执行和监督法律的实施,任何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司机的都可以向政府的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相应的执照,开展出租车经营。举例而言,2012年5月,Uber公司通过向伦敦交通局申请,就顺利获得伦敦地区的出租车经营许可。因此,纵览伦敦的监管法律,由于符合条件的网约车公司都可以获得合法的营业许可,《约租车法案》第11条的禁止性规定成为了唯一可能挑战网约车经营合法性的切入点。

在伦敦交通局和高等法院的听证会上,传统出租车行业一直主张所谓的“计价器”是以时间或距离(或二者兼有)为基础计算打车费用的工具,而搭载在智能手机上的打车软件也是根据时间或距离的方式计算打车费用,智能手机实质上与计价器以同样的方式在工作,所以专车打车软件所依赖的智能手机实质上属于计价器。同时,法律规定用来计费的计价器仅能安装在具有营运资格的黑色出租车上,因此,以Uber为代表的专车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约租车法案》第11条的禁止性规定。

对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这套说辞,伦敦交通局和高等法院法官可不认同。伦敦交通局认为智能手机仅仅是在专车和平台公司之间基于GPS信号传递地理坐标信息,智能手机与车辆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的操作上或物理上的联系(Operational or PhysicalConnection),并且智能手机所显示的打车费用也是来自远在专车以外的服务器计算的结果,因此智能手机并没有落入《约租车法案》对计价器的定义范畴之内。高等法院的Ouseley法官也认为,出租车计价器与智能手机上的打车应用的计费机制是不一样的,因为计价器计费并不基于GPS信号,同时它也没有体现出打车应用计费所使用的其他新技术。

开放包容的监管理念

这场争议历时一年之久,目前总算告一段落,而争议的背后折射出不少有益的监管经验,值得总结。

一方面,支持创新的监管思维。专车使用打车软件在技术上是一次飞跃。打车软件有诸多优势:第一,收费标准提前告知、费用计算透明;第二,具备导航功能且显示行驶路线,用户不用担心绕路问题;第三,价格允许浮动,在出行高峰可以通过加价的方式,吸引更多司机加入以增加供给。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清晰无误地表明了支持技术创新的态度——智能手机不是计价器,打车应用不违反法律。

另一方面,开放包容的监管理念。伦敦市政府曾表态政府的监管目标是“保持出租车行业开放和充分竞争的市场状态”,而重视打车软件和计价器的区分,体现了伦敦将网约车与出租车区别对待,网约车不纳入出租车的管理范畴之内。因此,对待网约车等互联网经济新业态,英国监管机构的态度没有停留在“口号式创新”,而是合理约束自己的权力边界——设定开放的准入标准、取消数量和价格上的限制、让市场在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而有关的法律争议则交由司法机关判断。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网络约租车管理办法》,相关国际经验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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