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8月20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关于工伤的争议一直没有降温。近日,有关职工跳槽与工伤待遇的关系问题逐渐成为热点。不可否认,因企业工资待遇、工作环境、人文环境乃至发展空间的不同,劳动者跳槽早已成常态。那么,员工跳槽后发现患有职业病或者工伤的,该如何维权?相关责任,新老企业由谁承担?如何承担……为此,笔者拟结合具体案例,就此类争议做一简要分析。
案例一
员工被查出患尘肺病
单位未做入职体检付赔偿
农民工周某从事煤矿掘进工作20多年,先后在多个个体小煤矿作业。上岗、下岗均没进行过体检。他在最后的这个单位,工作已达5年,最近有关部门强制要求煤矿组织在岗人员进行体检,周某被检查出尘肺病二期。因为没上工伤保险,周某向单位开出了巨额工伤待遇索赔单。单位则以周某以前在多个煤矿从事煤矿掘进工作,可能早在其他煤矿就患病了,虽然,单位提供不出相关证据,却坚决拒绝承担相应费用。后该案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说法:
尘肺病是一种职业病。职业病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在事涉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仲裁、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周某最后工作的这家单位,没有为其上工伤保险。上岗前没有组织周某进行体检。出事后又拿不出周某在其他矿患有职业病的证据。依《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其必须承担周某患尘肺病所需的相关巨额费用。
案例二
单位未来得及办保险
对新员工受伤仍然应担责
小夏因嫌原单位工资少、条件差。最近辞职,并应聘到了一家大型企业工作。辞职当月他即开始到该大企业上班。由于社会保险费用是按月缴纳的,新单位无法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也就没有为他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登记手续。此后,又由于种种原因,新单位又拖延了一段时间。不料,在此期间附近一化工厂爆炸波及到该单位,小夏撤离时不幸被重物砸伤。
事后该单位主动为小夏申报工伤。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小夏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受伤没有异议。但以“用工主体和缴费主体不一致”为由,不同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小夏来新单位上班,新单位应当及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没缴纳工伤保险,小夏上班风险责任理应由其承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可知小夏的工伤待遇费用只能由新的用人单位承担。
案例三
新员工旧工伤加重
新东家差点赔付冤枉钱
农民金某在吊运木料时,被吊车滑下的一根木方砸伤后背脊椎,当时被认定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之后他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回了农村老家。回家后在附近乡镇工厂干些力所能及工作。可没多久,病情加重,经重鉴定,已变为七级。金某随即要求新东家支付相应费用,后被告知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升级的工伤待遇。
说法: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由于该项鉴定作出的时间大多是工伤职工处于治疗的期间,因此工伤职工伤情可能在鉴定后继续加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各级享受待遇不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作出了鉴定结论的,而在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做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金某伤残等级提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其无权要求社保机构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以按照7级伤残标准支付。
(转自:劳动午报)